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揪出李嘉诚亡妻墓被盗案主谋
李俊杰 罗帅

  5月26日,香港特区法院法官及控辩双方人员在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庭对“李嘉诚亡妻墓被盗案”开庭审理,进行调查取证。这是两地间司法协助的一次有效探索和尝试。
  5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大法官宣布庭审开始。
  庭审内容主要是提交证据。这次香港法官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服刑犯,目的是为指控该案涉嫌主谋王均福、刘国新搜集证据,以确定谁才是“李嘉诚亡妻墓被盗案”的真正主谋。
  据公开报道称,与以往不同的是,主持庭审的是香港大法官White,控方则是香港律政司、“O记”(有组织犯罪及三合会调查科)重案组警员,辩方则是香港律师团,庭审全程用英语进行,一名女翻译负责对庭审内容进行英语和粤语的转译。
  庭审基本按照香港的法庭程序进行。8名“O记”并排坐在面向法官的右后排。广东省法院派法官列席参加了旁听,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见证。
  一个细节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在现场,有3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拍摄。据了解,该录像将在香港再次开庭时播放,由陪审团根据录像内容作为定案证据材料。此外,香港方面将于取证结束后提供关于取证程序的材料,由广东高院予以确认。
  最新信息表明,港方的取证工作于5月26日开始,29日已结束,最后将在香港判决。

  香港法官异地取证
  在控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之后,此案的关键证人黄细泉出庭作证。
  在控方询问下,黄细泉在法庭上陈述:2005年8月,自己接到了刘惠晃(已被香港法院判刑)的电话,约他到广州某酒店喝茶。刘惠晃告诉他,打算到香港盗墓,等偷出了陪葬品后卖了分钱。于是他把身份证交给了刘惠晃,在广州办理前往香港的入境签证。
  他们盯上了位于香港柴湾佛教坟场的庄月明的坟墓,妄图盗走其骸骨,以此来勒索李家。庄是香港首富、长实集团主席李嘉诚的亡妻。
  1963年,庄与李结婚,此后庄月明一直专心相夫教子。1990年庄月明心脏病发去世,由于她笃信佛教,遗体被安葬在香港柴湾佛教坟场。事实上,庄月明的墓地及棺木内,并没有任何陪葬品。
  经过多次踩点,盗墓者决定在2006年大年初一晚下手。当晚,由刘惠晃与3名内地男子负责挖墓,王均福、刘国新及刘惠志等人负责望风。因庄月明的墓穴甚为坚固,迟迟未能凿开。挖了很久,也挖不到坟墓下面的东西,见挖墓难度太大,他们打算放弃。
  其间,恰逢坟场管理员欧阳威、陈惠芳夫妇驾车返回,两人的行踪被王均福等发现,洗劫坟场管理处成了这伙人的新目标。欧阳夫妇被挟持到坟场管理处,匪徒们大肆搜掠,最终劫去5万元现金及2万元财物。
  得手后,刘惠晃、刘惠志兄弟及三名内地男子,每人分得赃款约1600元后马上返回内地。
  欧阳夫妇在匪徒离去后十多分钟挣脱捆绑报警。香港警方到场调查后,马上通知李氏家人,东区重案组接手侦查。
  经过近一年的追查,2006年12月11日,香港警方抓获了刘氏兄弟。
  审讯得知,两人涉嫌与毁墓打劫案有关。在接受法院审理时,刘氏兄弟承认了串谋勒索、盗窃、刑毁和袭击等4项罪名。之后,刘氏兄弟被香港高等法院分别判刑5年及4年8个月。
  而在接下来的调查中,两人都供出了一条重要信息:原来盗墓者一共有8人之多,目的并非盗取墓穴陪葬品,他们企图掘开香港首富李嘉诚的亡妻庄月明的坟墓,盗走其骸骨,用来勒索李家。
  随着警方的一步步深入,刘氏兄弟最终交代了其他几名嫌疑人及主谋王均福。
  根据刘氏兄弟提供的线索,警方于2007年7月拘捕三名香港人,包括被指负责望风的清洁工人胡振声,以及涉嫌主谋的的士司机王均福及装修工人刘国新。后胡振声因口供出现矛盾,获控方撤销控罪得以释放。

  粤港司法协助的有效探索
  被捕后,时年55岁的王均福和49岁的刘国新两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法庭同意取保后对两人押后再审。由于控方要向3名在内地落网及被判监的被告人取证,庭审一度搁置。
  后查明,来自香港和内地的这伙盗墓贼从2005年8月便部署“标骨参”阴谋,涉嫌本案主谋的港人王均福及刘国新先在广州南北水果市场招揽了在当地驾车送货的刘惠晃、刘惠志兄弟,再由刘氏兄弟找来3名内地男子协助作案。
  今年年初,“O记”收到来自内地公安部门的一个重要消息,称同案一直在逃的3名内地男子,于2007年在广州落网,3人得知主谋在港落网后,表示愿意作供指证对方。
  今年3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向广东高院发出请求书,请求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检控王均福、刘国新一案,协助该院向在广州服刑的陈建华、黄细泉、陈锦培3人取证。广东高院同意了香港方面协助取证的请求。
  在得到广东高院同意及支持后,“O记”即与控方商量,决定将本案法庭移师广州,在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庭对“李嘉诚亡妻墓被盗案”开庭提审,进行调查取证。
  据悉,这种异地开庭的模式源自“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条例”。由于香港与内地并没有签署“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条例”,因此这次审理只是采用了类似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能为两地司法合作提供良好契机,开创成为粤港司法部门互动举证的先例。有人发出感慨说,“这一举措不仅能更为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维护香港和内地的繁荣稳定,更为粤港刑事司法互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良好模式”。